一、費用催討及風險管控
問1:A 公司向我發送托書、費用發票卻要求開給B 公司,如款項最終未收悉,我該找誰主張費用?
答:如無確切證據對應委托方,且不存在送達方面的障礙,實踐中一般建議A、B兩主體均列為被告,后續待查實真實的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主體和A、B 兩公司資質情況之后綜合判斷確定實際委托方和費用支付主體。
問2:客戶一共欠付5 萬多人民幣費用,共10 多票提單項下產生的代理費用,每票金額也都確認并開票,為什么要分成十幾個案子來立案?分案成本太高,如何才能按一案審理?
答:為更好地審查每票提單項下貨物費用,避免單票爭議影響到其他無爭議提單項下費用的索賠,包括寧波海事法院在內的部分法院內部規定要求必須按一票提單一個案子進行訴訟審理。
如果未付款項列清單并客戶在清單中予以蓋章確認的情況下,法院會認為所有單據項下費用雙方無異議,可按一案來立案。所以我們建議在尚未形成爭議前先行落實對賬蓋章事宜。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3:起訴代理費糾紛,客戶對費用確認無異,也有履行能力,但就是不愿意付款,稱代理存在過錯或者其他事項上需要向我方索賠怎么辦?
答:一般來說單純的費用未付爭議與其他爭議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或者即使系同一項業務項下的爭議,除非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否則其余糾紛事項依法應另行解決,無爭議部分可先行主張解決。即司法實踐一般系區分不同個案、不同法律關系分別處理安排。
問4:客戶費用不付,也聯系不上,怎么辦?
答:需引起警惕,上門查看并盡力落實客戶財產線索,盡快尋找律師幫忙起訴、保全,根據經驗,越快越有可能拿回款項,時間拖越久最終可能會成為壞賬。
問5:沒有或者客戶不愿意簽署代理協議,我們貨代的權益如何保障?
答:托單、雙方聊天記錄、費用確認單、發票等均可以作為相應依據,但需注意相關文件需固定客戶身份信息以及與單據之間的關聯,其余內容無約定按法定。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6:QQ、微信、短信、郵件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答:可以,不過書面往來時,建議固定各方身份、針對事項以及關鍵時候提前保全證據(如做公證等),另外該部分證據一般需與其他書證相關聯共同使用。
問7:客戶不付款,不想影響雙方關系起訴,但是又擔心客戶后續付款能力?
答:經驗來說,在欠付款項初期起訴或者保全,往往可以達到收款比較好的效果。當然大部分企業會更傾向于協商等待,在客戶尚有償付能力,且愿意出具付款承諾前提下,協商也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不過在此期間,建議貨代企業隨時跟進把控風險,有條件的可以先行律師函或者通過協會溝通。
問8:作為貨代企業主要的法律風險是什嗎?
答:貨代企業,如果僅僅是作為代理人身份,主要的法律風險兩方面:
一是來自內部的,如自身代理過錯原因被第三方索賠;二是來自外部的,如客戶不支付代理費用;被船公司、一代索賠,但無法落實給委托方而致自身承擔委托人的責任。
問9:如何避免或者減輕貨代責任風險?
答:處理業務過程中首先做好定位,如系作為承運人還是作為單純代理人身份;其次,在明確定位前提下,知悉不同定位下不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最后,不同身份主體下妥善履行自身職責。如作為承運人必須憑單放貨、妥善保管處理貨物等;作為代理人應盡應有的謹慎操作、注意和通知義務,避免代理過錯。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0:司法實踐中貨代企業常見的代理過錯類型?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答:代理過錯類型基本分兩類,一類是法律直接規定,如作為簽單代理應簽發交通部登記備案提單、FOB 貿易術語項下一般提單交實際托運人等;還有一類需根據實際代理情況綜合判斷,如代理操作細節中信息錄入錯誤、操作失誤、代理專業特殊事項未謹慎告知等等原因導致可能的貨物運錯港口、遲延、貨損貨差、無單放貨等等后果,從而面臨索賠。
當然該部分的索賠往往是多方因素共同導致,是否成立代理過錯,尤其過錯與損失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充分均需審核后綜合判定。
問11:欠付代理費等,是否可以扣留提單?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可扣單,否則貨運代理企業以委托人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拒絕交付單證的不支持。即扣單的前提是合同約定,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實踐中往往要求合同約定主體需對應扣單主體和作為貨主的托運人。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2:代理雙方業務合作過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舉措最大程度維護其收款權益?
答:一是防患于未然,事前書面固定相關文件,如合作前簽署正式的書面合同,約定費用支付方式、未付費用扣單措施、約定滯納金等違約措施、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法院等;二是合作過程中定期對賬,并以書面清單形式蓋章確認,避免后續可能的費用爭議,以及海事法院單票個案訴訟的風險;三是關注客戶資質情況,不同客戶給予不同額度的賬單,同時關注資質變化情況如存在風險及時減損或取得其他保障如考量是否有后續提單、是否可個人做擔保等等。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二、無單放貨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無單放貨,我們只是代理企業為什么承擔責任?
答:無單放貨本質上屬于承運人違反憑單交貨法定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單純代理一般情況下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在如下兩種情形下代理企業存在面臨索賠并賠償的風險:一是違反法律規定或存在代理過錯,如未簽發交通部登記備案提單或未經授權簽單、交付提單不當等;二是貨代公司以無船承運人身份簽發提單,此時代理系作為承運人身份承擔責任。
問2:無單放貨案件勝訴率多大?
答: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同時也對2014-2016 年三年浙江、上海、廣州海事法院及其上級法院共228 個案例進行分析,其中駁回或基本未被支持的案例為54 例。當然此僅針對公開判決得出結論,案件調解無法做統計,根據經驗勝訴率應高于此。但最近幾年目的港貨物情況較為復雜,特別是貨物是否還在目的港倉庫成為原被告爭論焦點。
問3:無單放貨案件敗訴的因素有哪些?
答:主要有如下因素:
問4:無單放貨訴訟時效,和一般訴訟時效有何區別?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答:無單放貨糾紛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時效起算和時效中斷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不過從貨主角度一般建議在貨到港后一年之內起訴,如確系一些原因存在時效經過風險,可考慮是否以代理糾紛(一般適用兩年時效)、時效起算點推遲及時效中斷等理由。
問5:貨代公司未在交通部登記備案可否簽發提單,是否需承擔無單放
貨責任?
答:貨代公司如未在交通部登記備案仍可簽發提單,但如其是以自己名義簽發提單,需相應的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如以在交通部登記備案的無船承運人代理人身份簽發提單,則代理除非存在其余代理過錯,否則無責。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6:集裝箱流轉是否就可認定貨物被無單放貨?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答:一般情況下,整箱貨拆箱可以初步被判斷被無單放貨,當然集裝箱流轉記錄僅僅是初步證據。如有目的港充分證據證明貨物尚在的前提下該初步證據會被推翻。而拼箱貨因到港拆箱,所以僅集裝箱流轉記錄往往較難直接認定。
問7:記名提單是否需憑單放貨,簽發記名提單到美國是否仍需憑單放貨?
答:根據中國法律,無論是指示提單還是記名提單,均須憑正本提單放貨。美國法律下記名提單無需憑正本提單放貨,但是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除非能夠確定雙方約定適用美國法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仍然適用中國法仍需憑單放貨。所以建議即使美國貨,仍然需要憑單放貨。
問8:巴西貨是否可不憑正本提單放貨?
答:這兩年存在巴西貨,尤其綠色清關情形下無需憑正本提單收貨人即可提貨,法院也有支持判例。但不盡然,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仍然會審查目的港提貨程序及巴西法律的查明。我們會持續關注并后續對此做一系統分析。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9:工廠持有記名提單,但托運人記載為其他公司主體,是否仍享有貨權?
答:記名提單因不具流轉功能所以實踐中其是否具有物權憑證功能存爭議,所以記名提單項下持有提單并不當然享有貨權,建議提單托運人也同時記載為工廠,避免爭議。
問10:收貨人憑偽造正本提單提取貨物,承運人是否仍需承擔責任?
答:一般認為承運人作為簽發正本提單主體,理應有效識別提單真偽,所以如果收貨人憑偽造提單提貨承運人理應識別,如無法識別仍然需承擔責任。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1:FOB 貿易術語項下國外收貨人與國內放貨人同時要求拿提單,應該交給誰?
答:關于FOB 貿易術語下,往往由收貨人安排訂艙,但是為維護國內發貨人的貨權,在貨運代理企業同時接受國內發貨人向其交付貨物前提下,除非經發貨人書面同意,一般應當將提單交付國內發貨人。
問12:郵箱被盜是否可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賠償責任?
答:貿易和運輸是國際貨物買賣的兩個方面,所以貿易雙方郵箱被盜導致收貨人錢款雖支付但發貨人仍未收到貨款情形下,如承運人實際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法院審查的是無單放貨事實是否成立以及發貨人是否因為無單放貨行為最終導致了實際的貨款損失,如該兩項成立,承運人并不能因郵箱被盜而免除責任。
問13:是否D/P 或L/C 比TT 更加保險?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答:原則上是這樣。但D/P 和L/C 同樣無法阻擋無單放貨事件發生。我們今年處理的無單放貨系列案中,紹興賣方就是D/P 付款,由于中間商沒有付款贖單,單證退還,賣方雖然持有正本提單,但貨物已經由收貨人在目的港憑借二程提單提貨。此外,我們處理過的案件還有意大利某銀行退回來的提單被偷換的情況。
問14:船公司出具的海單是否可靠性最高,不會發生無單放貨案件?
答:不一定。我們目前正在代表紹興7 家紡織品企業在寧波和上海海事法院起訴的案件就是國際第二大船公司簽發的提單。提單在迪拜換單簽發二程提單時并未收回國內發貨人的提單。因此,船公司在境外的分公司同樣存在操作不合規的情況,同樣會發生無單放貨案件。起訴船公司時,一定要識別出真正的承運人是誰,通常是境外的母公司。境內的公司通常是簽單代理。此外,韓進海運事件給我們的啟示是船公司也會破產的。
問15:貨物被目的港無單放貨,但因委托貨物時明確電放所以未持有正本提單怎么辦?
答:貨物電放實踐中也較為常見,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電放保函和提單正本(如已簽發),所以在未經指示電放的情況下,貨主的舉證責任往往會大于持有正本提單時的舉證,包括貨權主體資格、系代理過錯還是承運人放貨等等,如此則需要綜合各環節往來及各方的舉證進行綜合判斷來最終確定。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6:貨物交付后持有的系海運單SEAWAYBILL 或者貨代收據而非提單,該種情形下貨物被無單放貨,貨主索賠是否會被支持?
答:海運單或者貨代收據與提單最大的區別是提單具有的物權憑證功能以及規定的承運人必須憑單放貨的法律規定,所以從這一角度,僅持有海運單而非提單在貨權主體認定、是否必須憑海運單放貨等問題上就會存在很大爭議,已經不少案例駁回原告的起訴。法院通常審查托運人在接收海運單時是否提出異議、代理/承運人在此過程中是否做出過額外承諾、托運人是否做出過特別指示等。
問17:無單放貨損失認定,報關金額還是貿易合同金額?
答:大量案件最終根據報關金額認定實際貿易金額,依據在于認為海關的報關文件證明效力高于雙方貿易文件往來,除非原告方有充分的相反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具的一份判決,最終結合到買賣雙方的郵件往來、貿易當時簽署的書面合同以及貨主關于金額不一致的合理說明角度最終以實際貿易金額作為認定依據,尤其以銀行信用證或者托收作為結算方式的情形下,實際損失的舉證相對傾向于客觀依據)。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8:無單放貨之后,雙方一直進行協商但最終為達成一致,是否構成時效中斷,時效是否可重新計算?
答:海商法規定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時效中斷一般僅三種情形,即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一般僅進行協商不認定時效中斷。但是實踐中存在部分法院適用民法通則或者最高院關于普通時效的中斷事由來認定,或者托運人主張代理關系適用普通時效中斷事由。所以一般建議索賠主體盡量一年內提出,避免爭議。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三、無人提貨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1: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如按照船公司標準計算,往往非常高,聽說法院支持單箱價值對嗎?
答:法律上并未明確規定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最終認定標準,不過司法實踐中也基本有一定的標準,比如單箱價值,比如結合減損義務履行情況、是否盡謹慎通知義務等等綜合考量后酌定;或者部分情形下存在保函或者協商一致確定費用的情形。如下圖也是2014-2016 年三年對此類案件判決的總結,供參考!
問2:我有一個索賠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案子,能幫忙判斷可以索賠的金額是多少?
答:司法實踐中因為對于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并無固定標準和法律規定,所以各法院之間關于費用標準并不一致,我們一般需要知道受理法院再做判斷。下述同樣是2014-2016 年對于主要的寧波、上海、廣州法院此類案件的認定對比。可以看出,上海海事法院是相對比較統一即以單箱價值為標準,其余法院結合個案判斷為主。
問3:目的港無人提貨,作為訂艙一代如何應對?
答:目的港無人提貨之時,一般船公司會將這一情況告知到向其訂艙出運貨物的代理,即我們常說的一代。在此情形下,訂艙一代應當立即告知其委托的二代或者貨主,明確告知目的港貨物情況,同時盡量要求作出棄貨或者轉賣第三方的止損措施。如委托方始終不予明確答復,需盡快自行作出減損措施;同時為保護自身權益,應書面發函委托方(如委托方已披露貨主,則應同時告知到貨主)給予合理期限,避免貨主索賠。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4:目的港無人提貨,作為二代、三代,尤其直接接受貨主委托的代理主體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額外損失?
答:相對于一代來自船方的直接壓力,尤其是訂艙額度和保證金等,二代等中間代理相對來說主要的壓力來自貨主不予理睬。但是一般情況下二代等中間代理需要做到的是謹慎注意和告知義務,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責任,或者即使承擔責任之后也可再行向其委托方追償。所以從這一角度,作為二代等中間代理來說,除盡到代理職責外,仍需隨時關注委托方情形并最好拿到貨主出具的保函,從而避免自身的責任和風險。
問5:除了船公司收取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無人提貨還會產生哪些費用?
答:實踐中根據貨物最終的不同處理情況如無法處理、貨物被變賣、貨物被銷毀等等,往往還會產生碼頭堆存費、貨物銷毀費、處理費用、操作費用等等。費用主張需結合實際損失證據綜合認定,部分損失因往往發生在目的港舉證存在一定難度;而費用主張是否能夠得到支持核心在于費用真實性本身,其次會視費用性質是否應由貨主承擔來認定。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問6:貨物侵權等原因被海關扣留產生費用怎么賠償?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答:海關扣押貨物屬行政措施,所以在減損措施方面可能沒有無人提貨處理起來相對貨主或者代理擁有主動掌控權,因此不能根據通常無人提貨單個集裝箱價值來認定,但是實踐中也要求盡量在海關允許條件下盡量減損。
問7:無人提貨或者海關扣押,按理應該均是貨主原因或者貿易糾紛,船公司將該損失落實到代理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無人提貨或者貨物被海關扣押,因均系貨主原因導致,所以實踐中,如船公司在此情形下以運輸合同關系直接起訴貨主或者起訴貨主同時將代理列為被告均可,當然法院判決直接承擔費用的責任主體一般而言是貨主。但是由于訂艙一代往往與船公司簽署過長期代理協議約定額外滯箱費的費用承擔問題,且同時在船公司有保證金、或者船公司給予訂艙額度,所以實踐中,船公司往往直接以代理關系或者對代理進行制約,訂艙一代據此支付費用。不過盡管如此,為保證后續追償的有效性,我們仍然建議墊付主體可以盡量申請費用減免確保費用合理。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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