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樣本及中文解釋
海運提單樣本及中文解釋
海運提單樣本主要項目填制說明如下:
1、托運人(Shipper)。即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契約,委托運輸的貨主,即發貨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為托運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為托運人。另外,根據《UCP500》第31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表明以信用證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為發貨人的運輸單據。
2、收貨人(Consignee)。收貨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來填寫。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幾種:
(1)記名式:在收貨人一欄直接填寫上指定的公司或企業名稱。該種提單不能背書轉讓,必須由收貨人欄內指定的人提貨或收貨人轉讓。
(2)不記名式:即在收貨人欄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來人/持票人)。這種方式承運人交貨憑提單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單就能提貨。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貨人又分為不記名指示和記名指示兩種。
不記名指示,是在收貨人一欄填“To Bearer”,又稱空白抬頭。該種提單,發貨人必須在提單背面背書,才能轉讓。背書又分為記名背書和不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兩種。前者是指在提單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發貨人簽章;后者是發貨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說明只簽章即可。記名背書后,其貨權歸該記名人所有,而且該記名人不可以再背書轉讓給另外的人。不記名背書,貨權即歸提單的持有人。
記名指示,是在收貨人一欄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時,發貨人必須在寄單前在提單后背書;另外還有憑開證申請人指示即L/C中規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貨人欄就填““To Order of ××× Co”;
憑開證行指示,即L/C中規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則填“To Order of ×××Bank”。
在實際業務中,L/C項下提單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記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為根據URC522中第10條a款規定:除非先征得銀行同意,貸物不應直接運交銀行,亦不應以銀行或銀行的提定人為收貨人。如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貸物直接運交銀行,或以銀行的指定人為收貨人,然后由銀行付款或承兌后將貨物交給付款人時,該銀行并無義務提取貨物,貨物的風險和責任由發貨人承擔。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則上該欄一定要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被通知人即收貨人的代理人或提貨人,貨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憑該欄提供的內容通知其辦理提貨,因此,提單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詳細的名稱和地址,供承運人或目的港及時通知其提貨。若L/C中未規定明確地址,為保持單證一致,可在正本提單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單上寫明被通知人的詳細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運人配載的裝貨的船名,班輪運輸多加注航次(Voy.No.)。
5.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填實際裝運貨物的港名。L/C項下一定要符合L/C的規定和要求。如果L/C規定為“中國港口”(Chinese Port)此時不能照抄,而要按裝運的我國某一港口實際名稱填。
6、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原則上,L/C項下提單卸貨港一定要按L/C規定辦理。但若L/C規定兩個以上港口者,或籠統寫“××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歐洲主要港口”)時,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或填明具體卸貨港名稱。
如果L/C規定卸貨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單上托運人聲明欄或嘜頭下方空白處加列。尤其我國只負責到卸貨港而不負責轉運者,不能在卸貨港后加填,以說明賣方只負責到卸貨港,以后再轉運到何地由買方負責。
另外,對美國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區出口時,卸貨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規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單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裝運最后城市名稱時,可在提單的空白處和嘜頭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轉運公司辦理轉運至“Chicago”。
7、嘜頭(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如果信用證有明確規定,則按信用證繕打;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按買賣雙方的約定,或由賣方決定繕制,并注意做到單單一致。
8.包裝與件數(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裝貨物該欄只填“In Bulk”,大寫件數欄可留空不填。單位件數與包裝都要與實際貨物相符,并在大寫合計數內填寫英文大寫文字數目。如總件數為320 CARTONS填寫在該欄項下,然后在總件數大寫欄(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寫: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貨物包括二種以上不同包裝單位(如紙箱、鐵桶),應分別填列不同包裝單位的數量,然后再表示件數: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稱(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則上提單上的商品描述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并與發票等其他單據相一致。但若信用證上貨物的品名較多,提單上允許使用類別總稱來表示商品名稱。如出口貨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證上分別列明了各種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但包裝都用紙箱,提單上就可以籠統寫: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體積(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提單上一般只填貨物的總毛重和總體積,而不表明凈重和單位體積。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11、運費支付(Freight & Charges)。信用證項下提單的運費支付情況,按其規定填寫。一般根據成交的價格條件分為兩種:若在 CIF 和 CFR 條件下,則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 條件下則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若租船契約提單有時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有時信用證還要求注明運費的金額,按實際運費支付額填寫即可。
12.簽發地點與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單的簽發地點一般在貨物運港所在地,日期則按信用證的裝運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與裝運期為同一天。有時由于船期不準,遲航或發貨人造成遲延,使實際船期晚于規定的裝期,發貨人為了適應信用證規定,做到單證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或符合裝運期的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e一Dated B/L);另外,有時貨未裝船或未開航,發貨人為及早獲得全套革據進行議付,要求船方簽發已裝船提單,即預借提單(Advanccd B/L)。這兩種情況是應該避免的,如果發生問題,或被買方察覺,足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13.承運人簽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證要求手簽的也要照辦。對于海運提單由哪些人簽署才有效的問題,《UCP500》作了新的補充規定,即第23條a(1)款中規定簽署人可以是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14.提單簽發的份數(No. of Origina1s B/L)。信用證支付方法下提單正本的簽發份數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證的規定出具要求的份數。例如信用證規定:“Full set 3/3 Origina1 c1ean on board ocean Bil1 of Lading….”,這就表明提單簽發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給銀行議付時必須是三份正本。若在提單條款上未規定份數,而是在其它地方指明:“…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 drawn on us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in duplicate”,表明信用證所要求提交的單據,當然包括提單,全都是一式兩份。又如信用證規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1 of Lading issued…”,此種規定沒有具體表明份數,而是指“全套”,根據《UCP500》第23條a(4)款規定:“包括一套單獨一份的正本提單,或如果簽發正本超過一份,則包括出立的全套正本。因此,對此類規定,就要看實際船方簽發正本的份數而定。
15.提單號碼(B/L NO.)。一般位于提單的右上角,是為便于工作聯系和核查,承運人對發貨人所發貨物承運的編號。其它單據中,如保險單、裝運通知的內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單號。
海運提單樣本除上述正面的內容外,一般背面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1greed:),理論上應是托運人與承運人雙方約定的事項,但實際上是承運人單方面印定的,托運人很少有修改的機會。這也就是為什么說提單是雙方運輸契約的證明,而不能說是運輸契約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國航運公司提單的格式不同,其條款的規定內容也互不一樣,內容較多,如托運人與承運人的定義、承運人責任條款、運費和其它費用條款、責任限額、共同海損等等,其內容雖多也大同小異,可以歸類,一般首要條款中要規定所適用的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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