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物流運輸合同時的法律風險
合同的法律風險是指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由于履行合同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出現,所以合同條款務求做到合法完備。而現實中,經常出現由于物流企業擬訂合同條款不夠完備精確,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比如一家物流公司的業務員在和客戶談妥交易條件后,簽訂了書面合同,但由于該業務員的疏忽,沒有發現客戶把合同中物流公司承擔“限額賠償責任”改成了“全額賠償責任”。后來物流公司違約引發了理賠糾紛,因責任形式被篡改而使得其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 瑞獅國際為你支招:物流企業在業務產生時,應簽訂完整的書面物流合同,必須寫清當事人的詳細情況,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備情況,保證合同條款的明確性和準確性。一定要特別注意審核免責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防產生法律糾紛時出現權責不明的情形。由于物流企業是承運人,客戶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轉移到承運人身上,因此,當發生上述權責不明的情形時,物流企業往往負擔著較大的舉證責任,一旦舉證不能,物流企業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同時,物流企業每天都會簽訂大量的運輸合同,不可能每個合同都臨時擬定,為了工作的便利,會根據運輸貨物種類、運輸方式等其他因素的不同,分類制定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若是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時,應當對該文字條款采用特別的處理方式,如印刷字體加粗、加大或者用鮮艷的顏色標出,必要時可以要求工作人員口頭上給對方加以提醒說明,保證自己盡到足夠的提醒義務。若后來發生合同糾紛,對方托運人則不能以格式條款對自己不利或者自己未注意為由進行抗辯。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二、意外事故帶來的風險
意外事故是產生運輸風險最常見的原因。比如物流企業經常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理賠風險,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物流企業后,物流企業因管理不慎,導致貨物滅損,引發賠償糾紛等等。總之,這些風險有天災,也有人禍,可預見性較低,卻往往對物流企業造成較大損害。
● 瑞獅國際為你支招:首先,物流企業自身要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經常檢驗運輸工具的安全性能,降低“人禍”發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對企業或者運輸貨物及時投保,以防止非人為因素導致價值較高貨物受損時,企業遭受巨額賠償,從而降低“天災”發生的可能性。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三、因他人詐騙帶來的風險
有的物流企業在接收客戶交運的貨物時,沒有仔細檢查貨物,客戶又故意隱瞞貨物自身存在的瑕疵。而在物流企業交貨時,往往因為分不清貨物瑕疵是何時何因出現的,從而蒙受不白之冤,可能引發法律上遭受賠償之訴的風險。例如某托運人將一批舊電腦用裝新電腦的紙箱包裝后,按新電腦的價格報價并交了保價費、運費,承運人接貨時只核對了數量就出發上路了,途中被盜,收貨人索賠。盡管承運人后來得知這是一批舊電腦,應按實際價格賠償,但苦于沒有證據證明。最后承運人不得不按托運人的報價進行了賠償,遭受了不應受到的損失。如果當初承運人在接貨時審慎些,即使是抽樣核對一下貨物是否與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出現這種局面。又如某公司向遼寧輪胎廠購得汽車輪胎130套,雙方約定由遼寧輪胎廠代辦托運。同年6月,遼寧輪胎廠辦理了托運手續,收貨人為某公司。承運人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當日,向收貨人發出領貨通知。后有人自稱是收貨人的員工,現代收貨人領貨,但代領人說由于匆忙來不及開出單位證明,要求承運人電話核實,于是承運人掉以輕心地交貨了。結果后來收貨人來電要求收貨,未果訴至法院。由于承運人未能提供書面證據證明收貨人已收貨而不得不承擔了違約賠償責任。
這兩個案子有可能都是一個陷阱,但如果承運人在接貨時多些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做了該做的工作,即便有許多這樣的陷阱,筆者相信承運人無論如何也是不會掉進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的紙箱包裝后,按新電腦的價格報價并交了保價費、運費,承運人接貨時只核對了數量就出發上路了,途中被盜,收貨人索賠 了解更多點擊進入
● 瑞獅國際為你 支招:1.物流企業在接貨時必須認真核對接收貨物的名稱、數量、現狀是否與合同一致。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風險即轉移到承運人。一般情況下運輸合同在貨交承運人時只能靠承運人去核對、辯別貨物在交付時的狀況,如果承運人忽略了這個環節,則可能面臨一個極大的違約賠償風險。2.物流企業在交貨時必須嚴格核對收貨人的身份是否與合同上的收貨人一致。如合同上的收貨人是個人的,在審核收貨人時則應要求其出具身份證,如合同上的收貨人為單位則應出具單位證明收貨,如為委托收貨的,則應出具收貨人委托書,否則,貨物被冒領了,承運人會面臨承擔違約賠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