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提單和船東提單到底有什么差別?
在實際操作中,會碰上兩種類型的提單: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
船東,就是自己有遠洋貨輪的貨運公司。一條遠洋貨輪的造價不菲,擁有自己的遠洋船隊的公司自然是實力雄厚。
另一種貨運公司就是貨運代理,簡稱貨代。貨代自己沒有船,某種意義上性質與普通貿易公司差不多。他們招攬貨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東那里去訂艙。不妨把船東和貨代的區別和關系看成批發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遠洋貨輪的“艙位”。船東把艙位批發給貨代,貨代把艙位零售給
貨主。
船東提單即指船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Master B/L,又叫主單,海單,簡稱M單),可以簽發給直接貨主(此時貨代不出提單),也可簽發給貨代(此時,貨代出貨代提單給直接貨主)。
貨代提單(House B/L,又叫分提單,簡稱H單),嚴格意義上應該稱為無船承運人(一級貨代,中國從2002年開始相關資格認證,貨代要在交通部指定的銀行交付押金才能被批準)提單,是經交通部批準并備案取得N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資格的貨代所簽發的提單,一般是簽發給直接貨主;有時也有同行套用提單,此時提單簽發給該同行,而該同行會簽發其自己的提單給其直接貨主。現在出口一般都是HOUSE單比較多,特別是去歐美的地方。
對于出口商而言,兩種提單都可以作為議付單據使用,銀行都會接受。
區別
兩種提單的英文表達方式:
船東單:MASTER BILL OF LOADING
貨代單:HOUSE BILL OF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
簽發的主體不一樣:
MB/L是船公司簽發的提單,HB/L是貨代基于MB/L出的提單,由貨代公司簽發。貨代單不是想簽發就簽發,簽發貨代單的主體起碼要在目的港有代理。
抬頭不一樣:
船公司提單是以船公司為抬頭的,貨代提單是以貨代名稱為抬頭的。底部印章也不一樣,船東單印章顯示AS CARRIER ,貨代單是AS AGENT FOR CARRIER
目的港收貨方式不同:
船東單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貨,貨代單提貨時必須先在目的港向貨代的代理換取船公司提單。然后再憑著船公司提單去提貨,俗稱換單。或者由目的港客戶憑貨代單直接找貨代的代理提貨。
適用范圍不一樣:
船東單適用于FCL整箱貨物,如果你的貨物不是整柜的,而是零散的貨物,就只能出貨代單,因為船公司是不會幫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會幫你分貨的,這種情況只能出HB/L或者電放。
沒有提單字樣,可從下列方面加以區別:
A.船公司一般以Shipping Co.或Line命名,例如:COSCO以及MAERSK (CHINA)Shipping Co.,KLine等等,而貨代則多以Transport CO.或Forwarding Co.命名。當然也有例外,例如美國的海陸船公司,它以全名是Sealand Service,不了解的還以為它是一家什么服務公司。
B.借助航交所和貨代協會,也許你能得到一份在上海安營扎寨的船公司和貨代公司名單,但外國的和異地的則有困難。
C.有些貨代加入國際FIATA組織,為了顯示其地位,往往在提單正面印上“FIATA會員”的字樣。有的提單背面第一條定義條款可能會顯示其具體身份。
D.貨代提單中有的在正面印上一個“For Delivery,Please Contact”欄目,以便收貨人在目的港找其聯系提貨。
E.上海口岸的拼箱業務大多由貨代承辦,拼箱提單通常以CY-CFS代替CY-CY。
貨代提單通常使用于下列兩種情況:
1.貨代作為拼箱人(Consolidator)不得不簽發提單。(這里順便提一下,關于Groupage Cargo的問題,Groupage Cargo和Consolidation Cargo我理解是同一涵義,過去散貨運輸使用Groupage Cargo意指成組貨物,例為貨物打成托盤(Pallet),在集裝箱運輸中,Groupage一字已很少使用,而使用了Consolidation Cargo,而且目前已簡化為Consol Cargo詞了。最近有一家外貿公司,打電話問我Groupage B/L是怎么一回事,實際上成組貨提單船公司發給辦理拼箱的貨代,貨代則在此基礎上簽發分提單(SeparateHouse B/L)。客戶談Groupage B/L不能接受,顯然是一句多余的話,但也許它的意思是House B/L不能接受。)
2.貨代接受國外代理的指定貨,指明要代其簽發由它提供的格式提單(而國外貨代的提單)
當然,貨代在其作為NVOCC時,也會簽發自己的提單。
既然船公司可以出提單,那么為什么還要有一個貨代單呢?
船東雖然穩妥,但畢竟難免“店大壓客”一些,在服務的靈活性和殷勤程度上往往比不上貨代。貨代數量眾多,分布廣泛,與做外貿的溝通起來非常方便,也比較愿意配合貨主的操作,特別是上面提到的類似于“倒簽提單”這樣的特殊運作。所以,實際工作中貨主跟貨代打交道更為普遍。
表面上看,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的效力相似,貨主把正本提單賣給外商,外商憑提單取貨。而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首先,提單本身就是一種“運輸契約”,貨運人把提單開給貨主,就等于簽了一份承運合同。船東提單,是貨主與船東間的合同,而貨代提單就不是。貨主把貨物交給貨代,貨代再交給船東,貨代與船東間有承運協議,船東只對貨代負責而不會對貨主貨主負責,因為在貨代提單的操作下,對于船東來說,貨代才是“貨主”。 .
因此,憑船東提單,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貨;而貨代提單則不行,需要把貨代提單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換單”,也就是根據貨代提單開出提貨通知,再去提貨。當然,對于提貨人而言,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續而已,不影響提貨的,不算什么風險。恰恰相反,貨主可以利用這一點更好地控制物權。比如,貨主把貨代提單交給客戶以后,突然發現客戶有欺詐行為,可能會不給錢,這時貨主就可以請貨代幫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貨物,讓外商即使拿著貨代提單也暫時提不到貨,給貨主爭取寶貴的時間(無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強行扣貨,只能拖延數日,不過對于外貿糾紛而言,這種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簡言之,如果貨物運輸本身不幸出了事,貨主追究貨運公司責任的時候,顯然實力雄厚的船東比普通的貨代更有能力負責。平時貨代則比船東能配合貨主的工作,在靈活處理提單和防范商業欺詐上,貨代的幫助至關重要。此外,貨代的運輸價格也很有優勢,常有折扣。
此外,雖然說船東單(MB/L)是最基本的物權憑證,但是死板,里面的許多條款你無法左右。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規定的交貨期生產不出來,上不了船,那么你可以選擇出HB/L,并且要求貨代幫你倒簽提單。當然這個也是不正規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擔保函!假如你做L/C的,審單的時候你沒有發現里面對船的特殊要求(如:船齡,船籍,ISM CODE,運費證明,掛靠港口,船證等等)而船公司又不能出具這些,怎么辦?不按要求交單,結不了匯,在L/C沒有明確規定不接受貨代單的情況下,SHIPPER一般會選擇出貨代單,去忽悠老外,除非老外真不想要的貨,一般來說可以蒙過去。不過被老外查出來就麻煩起碼是個詐騙,等著上法院吧。
另外就是:在發貨方沒有收到國外客戶的貨款的時候,有可能會要求簽發貨代單以便控制貨物,避免錢貨兩空。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牽涉到第三方,中間商不想讓最終的客戶知道貨物的來源等其他信息,就有可能要求簽發貨代單,以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
風險:簽發船東單對發貨人和貨代來說都是比較安全的選擇。對發貨人來講船東的信譽和安全系數肯定要比貨代強,一般情況下都會相信船東,和船東比較對貨代肯定又幾分不放心。對貨代來說也比較安全,不需要用到代理,萬一代理卷貨走人,貨代算是白干了,甚至跟著倒閉。所以整柜出口不到萬不得以貨代不是很愿意簽發貨代單。
費用問題:船東單目的港提貨一般不會產生什么費用,貨代單提貨肯定會收取目的港客戶的換單費。(也有可能由發貨人支付給貨代,貨代另行和代理結算)如果你想預付運費并快捷提貨,就出船東單,還可以省十幾美金的換單費。如果你想控制貨權,運費到付等,你就要出貨代單,貨代可以幫你代理這些,當然這不是免費的。
總之,船東單是基本的物權憑證,但是死板,里面的許多條款你無法左右!
指定貨代出貨代單,船東單會在貨代手上,他們給你的是他們貨代公司自己的提單,真正的物權憑證由他控制,這里的風險就要看你做的是什么付款方式了。
如果是信用證的話銀行未必承認貨代單。如果是前TT,余款見提單COPY付清,那就有可能客戶和貨代合謀,不付余款。如果所有貨款預付,那對你就沒什么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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